王某等诉黄山市教育委员会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机电学院

黄山市徽州区第一中学

黄山市徽州区第一中学

江苏省泰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黄民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健 单位:
本案依据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是正确的,但本案适用的诉讼程序似值得商榷。
本案被告黄山市教育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其下属的二级机构黄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教委指导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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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1998)屯民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黄民终字第8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机电学院学生。
原告(上诉人):王某1,男,1939年4月出生,汉族,黄山市徽州区第一中学教师,系王某之父。
原告(上诉人):汪某,女,1944年8月出生,汉族,黄山市徽州区第一中学职工,系王某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毕利炜江苏省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山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程某,该委员会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吕泽民安徽省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生勤;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沈维芳。
二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力;代理审判员:罗强江建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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