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王某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6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正方 单位:
1.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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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1999)平民初字第29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681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60岁,住苏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承英杰苏州市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孙建明苏州市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35岁。
诉讼代理人(二审),倪婷苏州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小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觉敏;审判员:谢坚;代理审判员:孙鲁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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