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诉津市市邮政局等返还财物、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1997)津民初字第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南林 单位:
本案的事实及责任明确,但在邮票的集邮价值与连同信封的收藏价值暂无法作出科学鉴定的情况下,“折价赔偿”便成了本案的难点。津市市人民法院按照息诉原则与酌情裁量原则判处被告湖南汽车车桥厂给原告赔偿2800元,双方服判。
1.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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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1997)津民初字第221号。
2.案由: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奚某,男,汉族,湖南汽车车桥厂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裴泽民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业先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杨巍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汽车车桥厂。
法定代表人:彭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厂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南林;审判员:曹金海罗承典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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