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犯罪主体、溯及力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桃江县电力局

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益中刑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胜钧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宣告贺某无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判断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法律,特别是在新旧法律交替过程中如何正确、客观地判定被告人行为的罪与非罪。从本案来看,要判定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犯罪主体、适用法律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1998)桃刑初字第9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益中刑终字第20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贺某,男,56岁,汉族,桃江县人,原系桃江县电力局副局长、工会主席兼桃江县电力局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现已退休。
一、二审辩护人:何汉珍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再威;审判员:刘迎姚守兵。
二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生;审判员:李功胜杨铁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