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犯罪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系上海市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4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顺荣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不须办理纳税手续入关,在境内加工、装配后返销出境的货物。如果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补交应缴纳税额。根据《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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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9)黄刑初字第32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471号。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丛萍。
被告人(上诉人):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上海市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顾伟康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市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职员。1998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曾琪、朱伟国,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顺荣;审判员:钟成;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沃春芳;代理审判员:逄淑琴吉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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