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戒毒中心、孙某等贩卖毒品案 单位犯罪、变更指控罪名
案由: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资中县精神病医院

资中县精神病医院精神科

资中县精神病医院

资达律师事务所

资中县精神病医院医务科

资达律师事务所

资中县精神病医院

资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9)资刑初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淑芳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对于几名被告人向吸毒人员卖药的行为不存在分歧,但对于戒毒中心机构是否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争执较大。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戒毒中心是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的,在法人证书的服务范围中明确有戒毒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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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9)资刑初字第66号。
2.案由: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定兴、王峰彪。
被告单位:资中县戒毒中心。
诉讼代表人:印某,资中县精神病医院代理院长。
辩护人:黄某,资中县精神病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
被告人:孙某,男,生于1950年2月9日,汉族,原系资中县精神病医院院长,主治医师。1998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世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男,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原系资中县精神病医院医务科副科长,主治医师。1998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孝清、王毅,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58年2月21日,汉族,原系资中县精神病医院主治医师。1998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江河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兴顺;审判员:许爱曦龚琼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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