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正杨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县支行左江营业所

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县支行左江营业所

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法院(1999)崇刑初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平川 单位:
这是一起社会上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变造,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本案在审理当中有如下几个难点:
1.关于定性问题。
(1)罪与非罪问题。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一直认为其只是中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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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法院(1999)崇刑初字第81号。
2.案由:李京业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1),男,53岁,曾因犯叛国投敌罪于1976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喜晶广西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又名陈某),男,34岁,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县支行左江营业所职员。1998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煜光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男,26岁,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县支行左江营业所职员。1998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小海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显敏;审判员:黄少球;代理审判员:何华娟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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