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中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中兴 单位:
因自杀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常引起司法机关认识上的分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加以剥夺。本案中,苦于证据的欠缺,被害人刘某1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抱以何种态度已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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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1999)嵊刑初字第146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中刑终字第182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4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刘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刘某2,女,194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刘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胡柏换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1998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冯大年、吴蕴玉,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恒忠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玉清;人民陪审员:宋亦松钱菊夫。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会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兔根;审判员:王岳彪赵中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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