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等侵占、票据诈骗案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第三支行赤岗南路储蓄所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第三支行赤岗南路储蓄所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分行营业部朝阳储蓄所

湖南太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二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帅 单位:
本案是一起银行职员内外勾结坑害储户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及适用法律是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1.关于如何区分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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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二初字第14号。
2.案由: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俊。
被告人:颜某,男,26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第三支行赤岗南路储蓄所所长。1997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廖焕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男,25岁,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第三支行赤岗南路储蓄所代理所长。1997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分行营业部朝阳储蓄所储蓄员。1998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钟四明、熊文辉,湖南太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立文;代理审判员:杨罗根王晓虹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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