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党支部

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

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老年协会

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

临武县万水乡下横村委党支部

湖南省郴诚律师事务所

临武县万水乡下横村委

湖南郴诚律师事务所

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郴刑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惠玲 单位:
这是一起特大有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案件。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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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1999)临刑初字第57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郴刑终字第148号。
2.案由:黄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37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党支部书记。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贺呤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1,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老年协会主任。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建国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万水乡下横村委党支部书记。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卫民湖南省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3,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贺士剑,本院准许出庭的公民。
被告人:黄某4,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万水乡下横村委会计。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袁太信湖南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5,男,4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委民兵营长。199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继国,本院准许出庭的公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红忠;审判员:石辉群陈洪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文捷;代理审判员:李虹黄友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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