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由:
扰乱公共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枣刑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长华 单位:
此案的审理涉及三个焦点:(1)定性问题——此案应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关键;(3)三行为人能否认定为首要分子。
1.此案对定性问题存有争议,公安、检察机关都曾一度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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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1999)滕刑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枣刑终字第86号。
2.案由:邢某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1999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庆堂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1999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于保印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1,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种衍渠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书云;审判员:倪士东赵艳。
二审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思德;审判员:陆晓春;代理审判员:衣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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