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宣告无罪案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刑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云升 单位:
本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起涉及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极为关注。本案的关键是行为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宣告周某无罪是正确的。尽管行为人周某受聘被...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1998)灵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刑二终字第14号。
2.案由:周某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宣告无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子明、覃建。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46年2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灵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晰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新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正才;审判员:莫奕文黄大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乃仟;代理审判员:邝云升宁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