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9)永刑初字第4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云平 单位:
现行刑法将情节严重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罪状,而非加重罪状,意味着情节是否严重,将成为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划分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此虽有阐述,但其中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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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9)永刑初字第418号。
2.案由:金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3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初小文化,农民。
辩护人:王焕其浙江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进桥;人民陪审员:陈哲亮施东云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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