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证据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9)南铁刑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这是一个事实较简单的案例,对犯罪证据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分歧较大。公诉人认为此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则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此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对证据的认定,是采取排除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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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9)南铁刑初字第7号。
2.案由: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别名“小某”,男,29岁,汉族,农民。199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英豪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超宋;审判员:戴雨时;代理审判员:王熙贵
6.审结时间:19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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