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诈骗案 共同犯罪、数罪并罚、证据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洪民 单位: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抗辩双方就有关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等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法庭通过庭审,在抗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并对有关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从而使案情清楚,判决准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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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81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书昌。
被告人:孙某,男,36岁,汉族,从事个体水产品经营。1999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正平、浦卓敏,江苏省无锡市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又名姚小四,男,30岁,汉族,从事个体水产品经营。198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0年12月释放。1994年2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5年5月,因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被减刑1年6个月,1995年6月因患病被保外就医3个月,在保外就医期间外逃至无锡市从事水产品经营,一直未归执行机关服刑。1999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梅志宏安徽省郎溪县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某,绰号“独臂”,男,36岁,汉族,无业。1983年11月,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9年6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社平安徽省郎溪县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洪民;人民陪审员:刘正平孔令龙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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