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被控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刑一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绛昱 单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在于对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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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刑一终字第20号。
2.案由:唐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郦爱梅。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38岁,汉族,丹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曾任丹阳市真空镀铝材料厂供销员。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1999年3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孙孝霞、何为,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孙孝霞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陪审员:陈军刘建瑛。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征;代理审判员:陈开亮符祖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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