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9)东刑自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旭良 单位:
本案是较典型地运用“谁主张,谁证明”原则作出裁判的自诉案件。
在证据角度,本案审理主要把握了以下二方面:
1.注重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程序及证据形式必须合法,且必须经庭审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9)东刑自初字第46号。
2.案由:重婚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楼某,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芙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金才,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郭某,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兼汽车驾驶员。
辩护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
辩护人:赵栋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旭良;人民陪审员:陈式珏吴关虎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