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自诉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

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

桂阳县飞仙镇飞仙小学

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1999)桂刑初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平 单位:
本案系在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它属于侵权行为中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二是学校这个特殊的场所。要正确地处理好本案,笔者认为,应当要考虑到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被告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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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1999)桂刑初字第60号。
2.案由:罗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肖某1,农民,系自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朝宝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辩护人:罗毅,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辩护人:陈某,桂阳县飞仙镇飞仙小学教师。系被告人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桂阳县飞仙镇飞仙小学。
负责人:刘某,系飞仙小学校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桂阳县飞仙学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飞仙学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光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平;人民陪审员:刘城垣李教柳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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