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侵犯著作权宣告无罪案 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无锡市永安生物技术开发公司

上林县律师事务所

上林县律师事务所

上林县永安生料酿酒曲种厂

玉林市东亚实用技术研究院院长和玉林市中联科技开发公司

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玉中刑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现分述如下。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本罪的两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一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复制发行;二是王某复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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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1998)玉区法刑自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玉中刑终字第26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卢某,男,1939年出生,汉族,系江苏省无锡市永安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经理和广西上林县生料酿酒曲种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剑挥童彬上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童彬上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梁某,上林县永安生料酿酒曲种厂厂长助理。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系玉林市东亚实用技术研究院院长和玉林市中联科技开发公司经理。
一审辩护人:周国辉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国辉、温定权,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开平;审判员:沙永强许绍芝。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荣全;审判员:刘小远;代理审判员:韦宗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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