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某等被控刑讯逼供宣告无罪案 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由:
刑讯逼供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令哈市公安局

瀚海律师事务所

贝正律师事务所

德令哈市公安局

贝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青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居建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保某、郑某在对何某审讯时是否存在对其殴打、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
被告人保某、郑某在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均否认在对何某审讯时对其殴打,进行刑讯逼供。那么,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在对何某审讯时对其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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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西中刑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青刑终字第3号。
2.案由:保某、郑某刑讯逼供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远光;代理检察员:梅松、江天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50岁,汉族,农民。系本案死者何某1之父。
被告人(上诉人):保某,男,26岁,汉族,系德令哈市公安局干警。1998年6月4日因涉嫌刑讯逼供一案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
一审辩护人:朱大强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中杰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德令哈市公安局干警。1998年6月4日因涉嫌刑讯逼供一案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
一、二审辩护人:尚杭宁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宋先;审判员:陈居建;代理审判员:缪善宁。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美;审判员:周志华韩幸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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