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奸淫幼女案 二审、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海律师事务所

西宁市城西区教育局

西宁市古城台小学

小学三年级

立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少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颖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作为被害人张某所在学校(古城台小学)有无过错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古城台小学辩称,此案的发生是属被告人耿某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告人耿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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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99)西少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少刑终字第12号。
2.案由:耿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兰花。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耿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1999年4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衍光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西宁市古城台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现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西宁市城西区教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某,西宁市古城台小学副校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学生。
法定代理人(上诉人):李某,被害人奶奶。
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害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天恒,男,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广林;审判员:李小梅周瑶。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颖;审判员:刘纲;代理审判员:余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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