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等诉安某1案 继承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0)嵊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干平 单位:
本案被继承人均属非正常死亡。在生前,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更无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定继承的方法。但在具体处理中,涉及四个法律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和各继承人的份额。
1.继承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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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0)嵊民初字第9号。
2.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某,男,57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女,53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1,女,11岁,汉族,学生,住浙江省嵊州市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安某2,系被告之舅。
法定代理人:安某3,系被告之舅。
法定代理人:安某4,系被告之舅。
法定代理人:安某5,系被告之舅。
诉讼代理人: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永华;审判员:刘松进;代理审判员:商红军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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