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森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欧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 房屋租赁、解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终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侯伟清 单位:
处理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租赁合同的效力。
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是基于三点理由:(1)原告并非房屋产权人且事后才取得授权;(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粮油零售网点房产不得擅自出租;(3)原告超越经营范围。首先,原告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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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77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终字第141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良森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树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石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上海欧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鸿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新民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蓉玲;代理审判员:黄蓓侯伟清。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民珍;代理审判员:杨以生张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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