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林某1等案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玉湖村

揭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揭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玉湖村

揭西县玉湖村

揭西县律师事务所

玉湖村委会

文书字号: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00)揭西法民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更大 单位:
本案在开庭时,被告玉湖村委会代理人认为讼争的土地属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调整另作安排。然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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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00)揭西法民初字第16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60岁,汉族,广东省揭西县XX镇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刘子华揭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志坚揭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1,男,35岁,汉族,广东省揭西县XX镇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某,揭西县玉湖村农民。
被告:揭西县东园镇玉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2,主任。
诉讼代理人:彭裕高揭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某3,玉湖村委会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明森;审判员:刘佐闲曾秀玲
6.审结时间: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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