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林某案 不当放弃债权、撤销权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民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爱金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存在不当放弃到期债权,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和证据是否采信。
1.被告林某是否存在不当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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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0)大民初字第71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民终字第68号。
2.案由:不当放弃债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34岁,汉族,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清水,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林某(又名林某1),男,32岁,汉族,个体户。
第三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坚刚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2,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颖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景炎;审判员:陈亨敲范爱金。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明华;代理审判员:邓水清王仁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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