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江海木业有限公司江海园宾馆等案 保险赔偿、保管合同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民终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向东 单位:
在处理顾客、旅客消费过程中丢失财物的案件中,主要看经营者方是否有保管义务。为此,法院应审查双方是否签有保管合同或保管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合同表现形式大都为单据,但合同的内容有时涉及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指南、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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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1999)锡郊民初字第36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民终字第149号。
2.案由:保险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袁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冯骏无锡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缘求无锡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江海木业有限公司江海园宾馆(以下简称江海宾馆)。
负责人: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晓春无锡二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江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晓春无锡二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东晔;审判员:谭登云;代理审判员:陈瑜。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建伟;审判员:顾铮铮;代理审判员:蒋晓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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