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案 双方代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民终字第4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裕华 单位:
本案经过一、二审长达数年的审理,主要集中于被告在原告与民生银行的贷款项目中,是否构成并实施了双方代理的行为。
1.被告与原告的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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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8)静民初字第71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民终字第455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宏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裕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紫江集团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展所)。
法定代表人:谷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某,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司沪宁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裕华;代理审判员:宋皓东胡智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安;代理审判员:徐树良顾继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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