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诉张某等案 拖欠移动电话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公路局桥头公路段

朔山律师事务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中学

青海铝业公司一电解厂二车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5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汝慧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他人持张某1、刘某、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应予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
对此,移动公司大通营业部主张他人持张某1、刘某、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而张某则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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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大民初字第102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592号。
2.案由:拖欠移动电话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大通营业部)。
负责人:吴某,主任。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56年出生,土族,青海省公路局桥头公路段职工,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陈建生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中学学生,住该县。
被告:刘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铝业公司一电解厂二车间工人,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孙某,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占财;审判员:马玉清;代理审判员:马永清。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汝慧;代理审判员:李忠炜吴占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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