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镇寨坡村委会诉胡某等案 遗失公款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寨坡村委会

寨坡村党支部

寨坡村委会妇女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民再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健新 单位:
此案是一起因遗失公款(指扶贫资金)而引起的民事索赔纠纷,属特殊的侵害集体财产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关键是处理好如下问题。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认。
本案原告无疑是黄石镇寨坡村委会,但对被告如何确认,桃源县人民法院存在着两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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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8)桃民初字第907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9)桃民再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民再终字第24号。
2.案由:遗失公款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寨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寨坡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姜某,主任。
被告(上诉人):胡某,男,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寨坡村委会会计,住桃源县XX镇XX村。
被告:康某,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寨坡村党支部书记,住桃源县XX镇XX村。
被告(再审申请人):张某,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寨坡村委会妇女主任。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勇;审判员:熊长青钟蓉晖。
再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友德;审判员:黄见之黄春廷。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岚;审判员:贺德全童海燕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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