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大庆油田总医院案 侵权赔偿、残肢的性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平泉县榆树林子镇百代营子村

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

院医务科

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庆民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齐贵生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理由:一是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做了清创手术,意味着断臂已失去了生理意义及作用,变成了废弃物。二是据医疗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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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0)萨民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庆民终字第65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29岁,蒙古族,河北省平泉县村民,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崔淑霞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崔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佑筠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春昌;代理审判员:王洪波兰景振。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立臣;代理审判员:贾荣富周亚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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