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案 婚前医学检查、知情权
案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民终字第5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应秀良 单位:
1.关于损害事实。
侵害人格权的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本案原告诉称,被告的婚检行为导致其婚姻不幸,而且其身体受到感染。对于后者,侵权客体为原告的健康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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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民终字第581号。
2.案由:婚前医学检查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潘某,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良渡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关校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姚某,医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美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胜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兰;人民陪审员:赵祖珊李祖豪。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升;审判员:应秀良方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7日(因委托鉴定,经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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