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海南兴力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案 人身伤害、物业管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武进市宝通线缆附件厂驻海南办事处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保安部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忠东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物业管理不完善及房屋设计存在缺陷而致住户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正确处理本案,对今后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要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要正确适用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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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结案说明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407号。
二审结案说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03号(该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即时履行一审判决,故不制作调解书)。
2.案由: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市宝通线缆附件厂驻海南办事处主任,住海口市。
原告(被上诉人):邢某,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兴力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公司保安部经理。
被告(上诉人):海口士百达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霍建中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洁;代理审判员:郑忠东;人民陪审员:黄在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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