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案 侵权、知情权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民终字第5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洪志坚 单位:
随着现代电讯事业的发展,电讯产品已与一般消费者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正确处理好本案,关键在于把握好以下关系:
1.正确确认本案双方的主体地位。
原告向被告的代售点购买神州行智能SIM卡及储值卡,代售点向原告出具被告的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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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民初字第213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民终字第526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余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XX里XX号X室。
诉讼代理人:陈国忠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洪祖答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负责人:邱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陆良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照东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燕珍。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志坚;代理审判员:庄伟平张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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