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案 业余足球比赛中致人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议事园饭店

南京市旅游学校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

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

星汉美食城

丁山花园酒店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洒欣燕 单位:
足球比赛中受伤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提起诉讼的却不多。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1.足球竞赛中因对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如何获得救济?
(1)主张侵权赔偿不能获支持。足球比赛是一种十分激烈的竞技性运动,它要求参赛者在比赛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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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9)鼓民初字第127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44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25岁,汉族,江苏议事园饭店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南京市旅游学校职工,系刘某父亲。
被告(上诉人):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山花园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陆文城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美食城)。
法定代表人(一审):洪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纪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波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某,星汉美食城职工。
被告:郑某,男,24岁,汉族,丁山花园酒店销售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文城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花;代理审判员:徐华华飞雪。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洒欣燕;审判员:沈通;代理审判员:谢慧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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