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李某案 不服开除公职劳动争议仲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常宁市松柏信用合作社

常宁市人寿保险公司

衡阳市红鹰电力设备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87434部队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中法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真诚 单位:
该案涉及以下几个争执的法律问题:
1.关于确定该案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该案中,常宁市信用联社于1995年与农业银行脱钩,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属于农业银行对信用合作社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依法转由常宁市信用联社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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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1998)常民初字第59号。
二审调解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中法民终字第182号。
2.案由:不服开除公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常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常宁市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雷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邓承标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彭太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63岁,汉族,常宁市松柏信用合作社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常宁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衡阳市红鹰电力设备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中国人民解放军XX部队干部,系李某之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卫新;审判员:滕军吴友佳。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要生;审判员:蔡文升;代理审判员:滕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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