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等诉湖北天宇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案 交通事故因工死亡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都市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天池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友学 单位:
关于本案的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和因工死亡责任竞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给予抚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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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五民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99号。
2.案由:交通事故因工死亡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向某,男,32岁,土家族,无业,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上诉人):向某1,男,3岁,土家族,住所同上。系向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曾锋,宜都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天宇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卞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汤行健湖北天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道金;审判员:裴远楷朱友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刘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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