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天龙胶丸厂城关分厂诉新昌县先锋胶丸设备厂买卖合同案 质量标准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4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海英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9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第二:被告供给原告的胶丸烘干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的时间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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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39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498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昌县天龙胶丸厂城关分厂(以下简称“胶丸厂”)。
负责人:商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文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道中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强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恒忠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昌县先锋胶丸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
负责人:梁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东明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衍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梁燕贵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维江;审判员:王素娟丁香富。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伯军;审判员:陈国荣蒋秀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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