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诉韩某等拖欠货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绥化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00)巴经初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彦超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韩某与其他被告翟某、金某、王某到底是个人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判决书认定他们是个人合伙关系,判令被告韩某给付全部欠款,并由被告翟某、金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占有受雇人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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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00)巴经初字第55号。
2.案由:拖欠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总经理。
被告:韩某,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无职业。
被告:翟某,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绥化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1,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连玉;审判员:马国军孙宏伟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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