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立矿物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宇星机电公司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1999)宜宾经初字第7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照彬 单位:
1.本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是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双方约定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履行的双方均不存在适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二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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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1999)宜宾经初字第799号。
2.案由:购销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宜宾三立矿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宇星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斌成都市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荣成;审判员:杨晓东何德林
6.审结时间:20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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