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矿山机械厂诉蒋某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台州市路桥区金清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0)鼎经初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秋媚 单位:
原告台州市矿山机械厂的业务人员李某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虽没有台州矿山机械厂的盖章,李某也没有经原告的授权,但在后来实际履行中,原告按协议书供钻头给蒋某代销,蒋某将代销款支付给李某,整个过程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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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0)鼎经初字第15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台州市矿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郏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美顺,台州市路桥区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媚;代理审判员:戴传保李威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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