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青龙镇团委诉安宁市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生产销售合同案 不可抗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易门矿务局农场

安宁亚震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0)安经初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泳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主张的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原告对此案的损失是否该负责?本案的损失额应如何计算?
首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0)安经初字第142号。
2.案由:合作生产销售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宁市青龙镇团委。
法定代表人:张某,团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安宁市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易门矿务局农场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某,安宁亚震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章亚洲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