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坝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购销合同案 货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退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恒平律师事务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长经再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昌海 单位:
1.本案的关键不是确认“425#水泥销售合同”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是哪个合同的问题。“425#水泥销售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而且根据209.5吨425#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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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长经初字第380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长经再字第02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宜昌高坝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余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再审):谌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大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再审):邓西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钟晓春。
再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海;审判员:查叔松谢远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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