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乐天溪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抵押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县司法局乐天溪法律服务所

兆吉坪村党支部

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经再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红星 单位:
一审和再审对抵押合同性质的认识完全相反,以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我们认为再审判决是正确的。
该案中,原审原告华宇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原审被告乐天溪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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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1997)宜经初字第154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1999)宜经再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经再终字第13号。
2.案由:抵押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宜昌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兴(再审、二审),宜昌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县乐天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乐天溪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肖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家华丁建平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县建吉采石厂(以下简称建吉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再审被告:宜昌县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兆吉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熊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昌兴,宜昌县司法局乐天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兆吉坪村党支部书记。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兴;审判员:蒋少峰;代理审判员:王婴。
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星;审判员:朱柱林李怀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世铸;审判员:金业民;代理审判员:张文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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