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堆头集村村民委员会鱼塘承包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洪洲 单位:
招标事项性质的确定是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招标事项不同于单纯的招标广告,对其性质(即与合同的关系)的认定不可做笼统定性,而应根据其不同形式和具体内容加以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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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00)泽经初字第61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终字第111号。
2.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洪泽县仁和镇堆头集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长生江苏淮阴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洪泽县仁和镇堆头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柏玉谭江苏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男,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鹏江苏淮阴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高洪洲。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刘书华;审判员:王百川;代理审判员:仲伟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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