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诉广州环洋商务学校等培训安置合同案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经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英辉 单位:
培训安置合同在多数国家民法典中无明文规定。培训安置合同是适应现代科学文化的发展,为实现普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传播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培训安置合同中培训安置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培训安置服务。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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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9)郴北经初字第70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郴经终字第145号。
2.案由:培训安置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正亮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环洋商务学校。
法定代表人:邵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毕启通广州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满军广州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兴;审判员:周琦肖雯。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苏;审判员:李敦先刘欣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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