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派皇制革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桑德环境技术发展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案 先履行抗辩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廊再经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振春 单位:
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象。从严格意义上讲,虽说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诉讼标的,但诉讼请求是识别诉讼标的,确定审判对象的基础,或者说,诉讼标的源于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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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1999)文经初字第23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廊经终字第251号。
再审裁定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廊再经终字第4号。
2.案由: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廊坊派皇制革有限公司(简称派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李振田文安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桑德环境技术发展公司(简称桑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冯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某1,职员。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春玉;审判员:李静山;代理审判员:何敏群。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邦庆;审判员:李振芝;代理审判员:宋强。
再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振春;代理审判员:庞丽于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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