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诉毛某等典当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津一中经终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窦春香 单位:
这是一起特殊的典当合同纠纷,该典当合同的效力和被告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证责任,是正确处理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
1.关于典当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典当合同属于效力约定的合同。被告毛某将被告邓某所有的三个存单以邓某...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9)和经初字第320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津一中经终字第214号。
2.案由:典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天津市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纪某,干部。
被告:毛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邓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金某,法律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庞某,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春香;代理审判员:侯振华张华辉。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志芬;代理审判员:赵伟沈剑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