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古北(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等退还股金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7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剑平 单位:
职工持股即公司职工作为劳动者身份之外还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决策、利益分享以及责任承担。由职工持股并建立起来的职工持股会是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民营化改制,增强综合竞争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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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经初字第40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791号。
2.案由:退还股金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古北(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
负责人:单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许新根上海市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古北(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北工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文许新根上海市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剑平;审判员:张工益;代理审判员:斯惠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茹鹏麟;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岑佳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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