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兴酒厂诉四川成都全与酒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外观设计专利、共同侵权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终字第4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可 单位:
本案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其处理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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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知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终字第412号。
2.案由: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全兴酒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敏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杜甫酒厂。
法定代表人:汪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绪公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枫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成都全与酒厂。
负责人:刘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凤霞;审判员:赵清兰;代理审判员:杜渝。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兴全;代理审判员:张冰谢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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