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云南基业发展公司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立信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本案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办理的首例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且两审法院对侵权与否的认识截然不同,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书做出前,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侵权也各持己见:李某认为其对“G(g)”字母变形图案享有著作权;基业公司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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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9)五法民初字第792号。
二审调解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28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昆明贵金属研究所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秋璇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基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昆明市五华区司法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晓凌;代理审判员:瞿建华李兴元。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向红;代理审判员:蔺以丹李彩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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